租借合同是出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、收益,承租人付出租金的合同。租借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包含租借物的称号、数量、用处、租借期限、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方法、租借物修理等条款。
合同免除权的享有主体应当是合同相对人,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非转租合同的相对方,因而,出租人无权要求免除转租合同。
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,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;第三人形成租借物丢失的,承租人应当补偿相应的丢失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,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。在出租人免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后,承租人的租借权丢失,那么转租合同便天然停止。
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将租借财物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。承租人拖欠租金的,次承租人能够代承租人付出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,可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在外。次承租人代为付出的租金和违约金,能够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付出的租金;超出其敷衍的租金数额的,能够向承租人追偿。
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,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。承租人转租的,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;第三人形成租借物丢失的,承租人应当补偿丢失。
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,转租期限超越承租人剩下租借期限的,超越部分的约好对出租人不具有法令约束力,可是出租人与承租人还有约好的在外。
北京盈科(太原)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。逻辑思维谨慎,法令功底雄厚,实战案子丰厚。